团结、奉献、奋进、共荣

Unity, cohesiveness, inheritance, innovation

商会章程

宁波市安庆商会章程

 

 

第一 章 总  则

一条 本会的名称:宁波市安庆商会(英文译名:Ningbo Anqing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NACC)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安徽省安庆市籍自然人和法人在宁波投资兴办,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 册的企业自愿结成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 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 会员健康发展,为推动宁波安庆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与交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  兴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海曙区石碶街道党工委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协调在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 训 ;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 ;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 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甬宜两地经济发展 ;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

(六)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 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关爱企业员工,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和工青妇建设 ;

(七)组织联谊活动,联络感情,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

(八)创办服务事业、经济实体 ;

   (九)接受宁波安庆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单位会员企业须为安徽省安庆市籍自然人和法人在宁波市投资兴办、持有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较好的企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单位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

持有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 两年以上经营记录良好 ;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一)提出入会申请 ;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缴纳会费 ;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

(四)查阅商会章程、会员名册、会员大会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对本会的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五)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本会章程 ;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

会员会费实行年度标准(具体交费额度见附件, 已经会员公开票决),每年交纳一次 。商会成立之始, 须在会员大会召开前完成交纳 。此后每年在商会成立纪念日前完成交纳。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一年不参加本会 任何活动的,经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并在本会内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 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审 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本会内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 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

(三)制订商会成立之始会费标准 ;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

(八)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 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由理事会召集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 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其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 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会议纪要应当与出席会议的会员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并保存。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 。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一 般为奇数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 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 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 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 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 由 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 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

(十一)制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

(十二)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 ; 

(十三)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  议纪要, 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会议纪要应当与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家,监事2家,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监事长享有选举权。

监事的任职条件 :

(一)没有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职务 ;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监事会职责 :

(一)选举监事长 ;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

(三)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四)检查本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 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

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会议纪要应当与 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册一并保存。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家,副会长若干家,秘书长1家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  定履行职责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最 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首任会长离任后可聘为名誉会长。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 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 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职务 。本会会长不再担任会长时,可聘任名誉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 曾 担任本会名誉会长的老领导及本会会长任名誉会长届满的,本会发起人可聘任为本会顾问。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本会秘书长为专职 ;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 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五)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三十二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

(五)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分支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会费 ;

(二)捐赠 ;

(三)政府资助 ;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财产 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领导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 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要每年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 。商会须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 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方、 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 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印章、办公室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 。其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会应按登记管理机关年检通知要求,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 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时,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备的,应作出书面报告, 自觉接受相关业务  指导和监督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 面。

第四十八条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 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九条 本会将商会章程、会员名册、会员大会会议纪要、理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 录、财务会计报告置于本会存档,并建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 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 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 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 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 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 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 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方可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 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

,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 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14日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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